1、办理市纪委、监察委提出的涉嫌违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2、办理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提出的涉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3、办理市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4、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5、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6、对辖市、区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
7、指导、协调、管理全市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