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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出台《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稿件来源:市物价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运价政策,促进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精神,针对近年来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出台了《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扩大道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按照进一步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有条件放开与高铁平行班线的价格,明确部分与高速铁路平行的跨省、设区市道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班线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此次同步明确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跨省、设区市共6个方向、170条与高铁(动车)平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其中省内104条,省际66条。同时,在原来规定的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包车(含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对跨省、跨设区市的机场专线班车客运票价以及按规定开展的定制类客运票价也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简化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价程序。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按照简政放权的目标,进一步简化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核定程序,道路客运经营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线路后,根据本运价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核价权限,填写《江苏省道路班车客运最高票价申报表》,向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最高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在“最高票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执行票价”。同时,删除了原来规定的“执行票价”变动申报制度的相关条款,取消了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备和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的规定,客运企业可以在“最高票价”范围内自行调整“执行票价”,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完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算公式。《规则》第14条明确,每张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50%)。近年来,受高速铁路快速发展、私家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城乡公交一体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模式迅速发展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道路客运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客运上座率明显下降,客运企业效益不断下滑。考虑道路客运实载率明显降低等因素,《规则》将每张客票通行费计算要素中的实载率由60%降低为50%。计算公式的调整,对客运票价的政府指导价“最高票价”会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执行票价”由客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由于竞争比较激烈,可能只会有少部分线路的票价会有小的变化。

  四、增加道路班车客运车票改签相关条款。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此次修订增加了车票改签的规定,《规则》第24条明确,旅客购票后,需要改变乘车时间、车次的,在不变更起、讫站的前提下,可在起点客运站售票窗口或经客运站授权的购票网站免费改签一次,改签时间应不晚于发车前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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