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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定价目录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稿件来源:市物价局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新修订江苏省定价目录,去年12月26日以省物价局苏价规[2017]10号公布,是全国第2家经国家发改委批复修订的省份,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获批。1月18日,省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江苏卫视新时空、新华日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新华网、凤凰网、新浪网、网易、央视网等媒体进行报道。

  为什么要修订定价目录

  一是完成《若干意见》提出的阶段性改革目标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修订定价目录完成2017年阶段性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

  二是与不断加快的价格改革进程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程度也不断提升,国家和省也分别出台了一些价格改革的重要政策,在2015年版目录出台后,食盐、营利性民办教育、地震安全性评价等11项价格,在目录修订前已规定放开,这次修订将这些项目从目录中剔除,确认相关价格改革成果。目录修订节奏的加快,也反映了近年来全省价格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部署,持续加大价格改革的力度。

  

  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开可以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定价项目,尤其是重要专业服务,由修订目录前的20项,通过放开、取消、调整、合并减少到6项。

  二是坚持项目总数只减不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定价项目的总数原则上只减不增,把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三是坚持事权统一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定价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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